教育部:将依法打击校闹 “校闹”为何屡屡出现
发表于2019-08-26 15:29:23
摘要: 原标题:教育部:将依法打击校闹 校闹为何屡屡出现 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这一《意

  原标题:教育部:将依法打击校闹  “校闹”为何屡屡出现

  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这一《意见》也被称为“依法治理校闹意见”。

  《意见》借鉴“医闹”治理,共15条,包括安全事故预防;完善纠纷解决及损害赔偿机制,不闹也赔;责任明确前,闹也不赔;对校闹行为坚决打击、联合治理等五方面。

  具体来看,《意见》强调在解决纠纷时引入第三方机构,避免自己做法官;同时明确了殴打他人、侵占房屋、拉挂横幅、停放尸体等8类行为属于“校闹”行为,将依法制止。

  “校闹”为何屡屡出现

  发布会上,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伍辉表示,目前不少学校存在一种现象:体育课取消长跑、取消适度对抗性项目、取消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因为担心出事。担心少数家长用不理智甚至是非法聚众围堵等方式闹学校。”

  那么,“校闹”现象为何屡屡出现?又有哪些表现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校闹”类型很多,主要是有两类:一类是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还有一类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引发的“校闹”。

  “校闹”的表现形式也很多,一种是“软暴力”,比如敲锣打鼓、聚集静坐。也有一些是“硬暴力”,比如毁坏财务、伤害他人。“不管是什么类型,也不管是什么原因和表现形式,本质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一些学校的领导也不能完全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有时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导致社会上常说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屡屡出现,“校闹”之风更加盛行。

  对于解决“校闹”现象的关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一是缺乏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第三方机制。出现安全事故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问题就会聚集在学校,变成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

  二是缺少便捷有效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渠道。出事以后怎么赔?赔多少,标准并不清楚,因此出现了以“闹”谋求更大赔偿的现象。

  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发生在学校的风险其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现有的校方责任险,不能完全覆盖种种事故,难以有效化解风险。四是缺乏有力处置机制,有些相关政府部门没有立刻采取有效措施,有的地方甚至花钱买平安。

  不闹也赔、闹也不赔

  那么对于上述现象和问题,新发布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如何解决?

  第一部分是预防。教育部方面表示,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因此《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一旦发生事故,要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避免产生纠纷。

  第二部分强调“不闹也赔”。由于目前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损害赔偿机制,导致少数家长以“闹”为手段,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

  《意见》强调,要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在此部分,《意见》同时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第三部分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

  具体来说,责任明确之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明确8类“校闹”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了8类行为属于“校闹”,包括: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要求,一旦发生上述8类“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意见》还强调,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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