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校外籍留学生面对交警执法,一边怒吼、一边多次推搡交警,试图迫使执法人员离开,此段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尔后,相关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发出通报表示,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已书面悔过。
纵观事件整个过程,先得承认相关部门对此事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态度,积极作为、及时介入,并迅速对当事人作出处理,这点毫无疑问值得认可。但就处理结果“批评教育”而言,不乏部分群众对此存在迷惑和不解,这就是相关部门必须作出的解释和回答。毕竟,执法有法可依,公众行使监督权、知情权也是有据可循。
从公众讨论中可知,核心问题聚焦在:“批评教育”是否处理过轻。正如有法律专家发表看法,无论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载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还是从现场看此人明显抗拒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立于现有法律准绳基础之上,“批评教育”不在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内,就事件当事人,至少以“警告”处之。加上,当事人“外籍”身份的刺眼性和特殊性,相关部门不应在“批评教育”之后没有下文,而应主动回应公众发出“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的声音。
相信,无论是谁在中国境内违法违规,现代化法治国家框架下的执法者必然会恪守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底线,这点也是公众充满法治自信的前提条件。但是,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定是建立在公民对执法结果心服口服、完全认同的情感基石上,所以相关部门要尽快发声,从依法执法的专业角度解疑释惑。既能利用契机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又能拉直公众诸多猜想的问号。
相反若对公众疑问视之不理,势必在公众心理造成一种“预设的假象”:默认和坐实依法执法的选择性和不公性。这对法制精神是一种杀伤力,同时对公众监督权、知情权也是一种破坏力。
网络时代群众已上网,“沉默不在是金”。不能回答好当事人被“批评教育”执法依据,从以往经验来看,“正义声音不能占领高地,谣言就会不胫而走”,到那时恐怕会引发公众反感和触发以身试法的后来“破窗者”。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直抵人心,离不开“灯不挑不明,理不说不清”的正确信号输送。(段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