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永嘉县公安局通报,7月7日,永嘉县桥头镇溪心村溪心公园女厕所内发生一起殴打他人案。永嘉警方立即介入调查。经查,其中三名嫌疑人(女,均系未成年人)与受害人小丽(女,未成年人)为朋友关系,当日因怀疑小丽平日里在背后说其坏话故而共同殴打小丽,致小丽腿部、颈部多处体表轻微软组织损伤。永嘉警方已依法对嫌疑人作出处理。(7月10日澎湃新闻网)
三名嫌疑人仅仅因为日常小事就对小丽大打出手,致小丽身体多处受伤。更让人觉得意想不到的是,受害人和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我国的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可是他们受到的惩罚却很小,一般就是批评教育,家长私下解决,来进行赔偿。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可是这几乎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借口与保护伞,而出现了许多非常恶劣的事件。笔者不禁想到前不久,两名十四岁的少年偷盗二十多部手机,在被警察抓到后,还洋洋得意的对警察说:“我知道我还能再偷400多天”。最终,警察也没有办法,只能批评教育后放孩子们回家,让家长和学校来进行管束。这俩个少年知法犯法,却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成他们犯罪的保护伞。
对于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家庭教育至关重要。俗话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该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要作用,帮孩子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培养好家风,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传承和弘扬好家风的氛围。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让法律知识进学生的头脑。此外,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加强教养和教育,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主犯,适当调低最低年限。张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