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从近几年连续发生的教师殴打学生的案例来看,该如何平衡训诫和殴打之间的关系,让适当的惩罚帮助学生更好的成长,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长对孩子越来越溺爱,本着不能让孩子受一点委屈的原则,只要是老师稍过严厉就会引起家长们的强烈不满,俨然不顾自己孩子在课堂上的表现如何。面对这种情形,久而久之老师自然是说也说不得,打也打不得。此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公布,可以说是公开为教师适当的对学生进行惩戒的一次“撑腰”打气,更是对教育体制的一次大胆探索。
随着年级的增长,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尚未健全,却急于摆脱家长和老师的控制,渴望所谓的自由和独立,就会在课堂上来制造各种声音和动作去博取眼球,严重者还会有辱骂教师等恶劣行为。面对这样的学生,仅仅采取口头教育未免过轻,不能起到纠正的效果。但如果能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让犯错的学生学会为自己的违纪行为“买单”,不仅增强了教师权威,还能帮助学生逐渐养成自律的好习惯。
孩子的成长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在孩子的成长的道路上,离不开表扬和赞美,同样也不离不开批评和指正,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此次公开恢复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领域的一场及时雨,但在具体实施时如何把握好度,值得每位教师深思。毕竟,教育惩戒权不是体罚权,更不是殴打权,该如何划分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哪些惩戒措施合法哪些不合法,面对学生的不同违纪表现如何恰当的选择惩戒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教师们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指南。
“教不严,师之惰”,教育本身就不只是光有表扬,而是表扬、批评和惩戒相结合,适当的惩戒是帮助学生快速成长的重要手段,关键是把握好度,做到小惩大诫才是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