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徽,发生了一件引起公愤的事。一位自称老板的女子在遛狗时和他人起了纠纷,于是大呼小叫:老子有钱,你那小孩都没我的狗值钱!几个徽州宴都是我干的,几千万我都能赔得起!事后,徽州宴餐饮公司召开股东会发布声明,此女子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目前该女子已被解聘。
其实真的论起来,女子的行为确实是其个人行为,从法律上讲与公司无关。毕竟遛狗是个人行为,不是在执行公司分配给的工作任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全由女子个人负责。
有网友评论人狂没好事,女子这下要丢饭碗了,这是理所当然的。公司之所以解聘女子,依据的是本公司符合《劳动法》原则情况下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开股东会的方式将其解聘,当然也符合法定的程序。
从女子所说的狂言来看,也许是她的狗骚扰甚至伤害了其余人的孩子,既然如此,作为宠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应当为饲养的狗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只要证明狗是你的,那责任也就是你的。
当然,还有网友评论说女子辱骂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对此的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其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照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女子侮辱他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话,就应当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从批评教育、警告一直到罚款、拘留等,应针对具体情节做出相应处罚。
慎言慎行,不论是现实世界还是互联网络均不是法外之地。即便恶语伤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不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当事人也要明白,此事不为道德所允,自己必定会为如此行为付出代价。(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