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境外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治理经验及借鉴
现阶段,在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大背景下,破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治理难题,在全面吸取国内医疗、养老院及科研机构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也应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营利性学校(教育机构)发展较为充分的国家的治理思路及治理手段。在过去一个时期,随着全球范围营利性学校的快速崛起,相关国家在对营利性学校治理体系建设上作了很好地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效仿和借鉴。

1、通过立法赋予营利性学校合法地位,明确其进入领域
当前,各国营利性学校的准入领域,多以中学后教育为主。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不禁止开办营利性学校及营利性教育机构,受《退役军人安置法案》和1986年国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案》学生补助政策的刺激,美国营利性高校在各州发展迅速。英国保守党曾经一度反对营利性企业或机构在英国办学,但最终通过设立相关高等教育法案,鼓励商业公司涉足高等教育领域,允许私立大学进行营利性运营,因此催生了部分营利性高校。日本虽然在1949年制定的《私立学校法》中规定了学校法人的非营利性,但到2003年小泉内阁所颁布的《结构改革特别区域法》,则助推日本诞生了8所营利性大学。总体而言,大多数国家政府对中小学营利性学校都持一种谨慎或禁止态度,但对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培训教育则允许营利性学校进入(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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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最低办学标准,保障营利性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在学校设立标准上,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段的营利性学校的设置标准都有所差异,然而基本上在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的国家中,对于营利性学校一般都规定了最低设置标准。如,马来西亚在《私立高等教育法案》中,规定了营利性学校校园设施建设的最低标准规范。美国允许营利性学校举办的州,也大多设立了最低办学标准。
在学位授予标准上,对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一般都与非营利性学校坚持相同的标准。譬如,美国各州通过学位授予标准来考量营利性学校的资质,规定具有学位授予权的营利性私立高校的实体校园必须与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保持相同的办学标准。
在教育质量保障上,一些国家及地区都对营利性学校实施最低限度标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评估其教学项目是否合适以及学生能否从中受益。如,美国一些州就对营利性学校规定了注册前标准,相关教育项目必须和学生的准备及技巧相适应,同时对营利性学校的课程及内容的目标和方法以及预期的学生学习结果等,进行评估检查,以保障基本的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