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当下要求教师惩戒权的“回归”?
发表于2019-09-29 11:58:41
摘要: 原标题:为何当下要求教师惩戒权的回归? 教师惩戒权的滥用与不用问题突出。近年来,多有教师体罚殴打学生的事件见诸报端,据统计,20112015年中小学

  原标题:为何当下要求教师惩戒权的“回归”?

  教师惩戒权的“滥用”与“不用”问题突出。近年来,多有教师体罚殴打学生的事件见诸报端,据统计,2011—2015年中小学生遭教师体罚事件达到119起,其中采取高强度体罚形式比例超过81.47%(具体情况见表1),而教师惩戒权的滥用致使36.13%比例被罚者器官及肢体遭受严重损伤,造成15.97%比例被罚学生较为严重的心理伤害[4]。

  当下既存在教师惩戒权“滥用”的问题,也存在教师惩戒权“不用”的问题。我们仍然是以河南省17个行政区中小学教师惩戒问题的调查研究为例,68.9%受访教师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但68.2%比例的教师存在“不敢惩罚学生,怕惹麻烦”的想法,甚至21.3%教师从未在教学管理中惩戒过学生[2]。

  可教师惩戒权本身就兼具教育性和道德性,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满足教育学生的需求,一旦教师“滥用”惩戒权,就极易对学生身心造成创伤,反之教师对这项权利弃之不用,则极易助长部分学生的不良行为,因此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在当下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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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惩戒权的“回归”于生有益,于师责无旁贷。于生而言,合理性的教师惩戒权是基于教化学生为目的,通过规则教育身心尚处于塑造阶段的中小学生,能够有效避免学生越轨情况的再次出现,也有助于威慑其他学生,形成良好的契约氛围;于师而言,教师执行惩戒权是履职需要。

  根据《中小学生班主任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义务采取合适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加以批评和抵制”。

  本质上而言,教师的惩戒权是其教职权力之一,是不可放弃与转让的,在教书育人等实践活动之中,对于违规学生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惩戒活动是教师的职责,如若不然,则应视为教师的失职。

  而在教师惩戒权流失情况严重的当下,由国家政策给予教师惩戒权的肯定尤为重要,附加以合理惩戒权的执行手册则有助于遏制教师惩戒权的滥用,也有助于敦促教师按规执行惩戒权力,避免教师“想用而不敢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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