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育惩戒权破冰了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8月,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还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次,广东省更是率先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中破冰教育惩戒权。
提到教育惩戒权,应该先谈谈这个词的出现。我国古代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主的国家,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老师训诫学生是理所当然的事。时间倒退几十年,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对老师严厉管教学生有时甚至动用暴力还是能得到普遍认可的。但随着国人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接受过去老师管教学生的方式。现实生活中,许多家长因为孩子在学校被“罚写”“罚站”“罚跑”等到学校、教育局状告老师。不可否认,教师队伍中也存在个别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对这样的老师应该严加惩罚,甚至清理出教师队伍。但是,如果老师无论学生做什么都不能管的话,教育的目的也是不能实现的。于是,又有一部分人提出,教师应拥有对学生管教的权利,教育惩戒权便应运而生了。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赋予教师体罚学生的权利了吗?当然不是。教育惩戒权赋予老师的是管教学生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还要符合教育规律,有一定的必要性,因为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成长,绝不能与此目的相违背。
随着国务院文件、教育部发言的发出,相信在广东省试水教育惩戒权后,越来越多的省份将会出台相关规定。如何保证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关键还是细化教育惩戒权行使的范围、形式以及禁止情形,把教育惩戒权与体罚进行严格的区分,只有这样教育惩戒权才不会沦为一纸空谈。
任何一个新举措的实施都会有一个不断试错然后修正的过程,教育惩戒权亦是如此。这个时候需要每方当事人都秉持着一颗向好之心,尽己所能集思广益,助推教育惩戒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