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发表于2019-04-01 16:51:36
摘要: 原标题: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

  原标题: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20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

  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

  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它促使学生进行被动的行为改正。

  “它是一种通过对儿童身体进行某种责罚,造成其痛苦体验的惩罚方式,其目的在于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从而促进其为了避免痛苦而改过自新”[2]。

  实际上,对于体罚的概念,学界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界定。但几乎所有的概念,都提到对肉体施加痛苦、通过侮辱人格的方式对学生行为进行改正,比如罚站、罚跑操场、打手心、禁止学生大小便等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行为。

  体罚的目的同样在于使学生行为得到改正,但它更加强调学生对教师惩罚指令的遵循,对教师权威的服从,是一种偏向被动的改正过程。受罚学生在受罚后可能仍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会因为避免再次接受痛苦的惩罚而不再犯错。

  广义的惩戒,分为我们常说的“惩戒”与“体罚”

  它们的相同点在于,无论是惩戒还是体罚,实施过程中都有痛苦性和强迫性。

  这就给教师出了难题:学生是否真心认错,老师无法探知。但究竟什么样的惩罚,才是学生应该接受并且不过分的呢?笔者建议,惩罚阈限可以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参考,如犯了什么错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也可以通过“判例”的方法,对犯同样错误的同学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惩戒措施还要据实时情况而定,综合考虑学生个人的身体、心理素质状况是否经得住相应惩罚、惩戒时间和惩戒场合,来确定惩戒措施[3]。

  此外,由于判定是惩戒还是体罚,部分取决于学生的认错态度,因此它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也是向来惩戒和体罚不具有明确分界的原因之一。就算老师在学生身上按个脑门在旁人看来是件不过分的事,也可能被学生当事人认为是体罚了他,对他的精神造成伤害。

  这也就是在“惩戒”和“体罚”判定中,必须提到的学生主观性。它令现实的判定变得更为复杂。

  “惩戒”和“体罚”的判定具有主观性

  依据惩罚力度和惩罚后学生是否认错,我们可以把判定结果划分为四个维度。

  (1)受罚后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惩罚程度又适中的,是惩戒;

  (2)学生既未认识本质错误,惩罚程度又过度的,是体罚;

  (3)未让学生认识本质错误,但惩罚程度适中的,是体罚;

  (4)让学生认识到本质错误,但惩罚程度过度的,也是体罚。

  将(3)划分为体罚是因为,从体罚的定义上看,学生错误行为的改正是为了避免受罚而进行的,并不是真正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即使教师的惩罚适度,但如果学生认为惩罚过程痛苦,而致使其被迫改变错误行为,那么从定义上说,教师的行为也算体罚。由此可看出认定体罚的主观性。

  但是在他人眼中,如果这位老师的惩罚措施适度、合法、合理,既未造成严重后果,又达到了改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目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理惩戒。此时只要学生没有告发教师的行为,教师的惩戒行为就可被当做是合理的。

  将(4)也划分为体罚是因为,若教师在学生能认识到自己本质错误的情况下,仍施以严重的惩罚措施,超过学生应得的惩罚程度,使学生身心痛苦。那就是逾越了教师本来的惩戒权,甚至可以被判为故意伤害。

  根据图表显示,被认为合理正当的惩戒仅占所有维度的1/4,这也部分说明了为什么教师惩戒行为被判定为体罚的几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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