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矢之的: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发表于2019-03-24 16:58:35
摘要: 原标题:众矢之的: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原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行差踏错的挽救与怜悯,却成了心智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挡罪利器

  原标题:众矢之的: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原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行差踏错的挽救与怜悯,却成了心智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挡罪利器。众人反思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同时,也在思考,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一直都在对这延续了40年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展开激烈辩驳,却不见相关法律的的动摇与修改。这中间究竟有何纠结矛盾之处?

  刑事责任年龄关乎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是犯罪论中十分关键的一环[3]。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类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绝对无”、“相对无”、“绝对负”刑事责任的顺序让未成年人逐步步入社会,是法律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考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过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正在一步步触探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

  犯罪低龄化,催生降低年龄诉求

  有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始发年龄和70年代相比已经提前了2至3岁。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6-18周岁,而近些年研究表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降低到了14-16周岁,而且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还在不断上涨[3]。

  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14至18岁未成年人罪犯展开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约有35%是在16岁时犯罪,约有31.2%是在15岁时犯罪,约有20.11%是在14岁时犯罪。而在201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仅为12.3%。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4]。

  14至18岁少年犯罪比例(按年龄段划分)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在1979年《刑法》推出时被定为14岁,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14岁。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普遍早熟,社会经济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个体认知,刑罚预防再次犯罪及“杀鸡儆猴”的目的,催生出人们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诉求。

  图源:中新社

  有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将14岁改为12岁最为适宜,因为12岁的人基本已完成小学全部教育,具有完整的思维模式。其次,12岁后孩子进入青春期,更易叛逆和冲动,伤害他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这一阶段,能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判罚;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及早地塑造儿童的世界观和人生观[5]。

  刑事责任年龄下线降低的同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也要得到调整,不过对于这段年龄的调整,各学者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青少年应该在12至14岁负相对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段年龄应规范在12至16岁,即之前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不变。

  但是尽管社会和学界论文对此吵得火热,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也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

  一味降低年龄,治标不治本

  尽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不能通过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5]。

  首先,加重刑罚治理,是与国际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格格不入的,也与人道精神相违背。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也是社会最后的防卫手段。而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远比单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复杂,它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治理。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推卸责任之嫌。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扩大犯罪圈。犯罪圈扩大,会对社会的稳定极其不利。例如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曝光,将不利于儿童心理和行为的引导。另外,目前也没有严谨的科学研究调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真的就能预防并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再者,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以来,就一直提倡改革的重要内容[6]。“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最后,大部分孩子间的相互欺凌,甚至其他不良行为,都会在长大后“不治而愈”。而童年时期过度的惩罚,可能会矫枉过正。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另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认为,刑罚具有标签性,把小孩放到监狱改造,可能会因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7]。

  对于众人质疑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保护力度过大、惩戒力度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也在两会期间表示,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童建明说,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他们要严管,但是又要厚爱,宽容但不纵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要紧密结合,这是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该树立的一个司法观念。[8]

  总而言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绝不是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万能神药”。从目前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参照其他各国,世界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随便制定的,而是根据本国青少年的成长状况、社会发展和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实际情况,以及人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发展的规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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