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放学回家途中受伤 这个责任该由谁担?
两个同学放学后相互追跑
一位同学撞上了
河边走道上等家长的孩子
并摔倒擦伤了脸
这该怎么办?
案例一
孩子在学校门口河边走道上等家长,有两个同学相互追跑,其中一位同学撞上孩子后摔倒了,脸有外伤。受伤同学家长说是我家孩子绊倒的,我们询问孩子后,得知是他们自己撞过来的。这种情况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描述,合理推断你的孩子以及他的两个同学,应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你的孩子作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你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如果该河边走道十分狭窄,一旦停止走动就会造成道路拥堵,那么此时你的孩子可能就会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对于自己驻足的行为引发的事故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被侵权人存在追赶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你方的侵权责任。最终受伤孩子的受伤结果由你和另一追赶的孩子的监护人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承担。
其次,如果该河边走道十分宽阔,且你的孩子停留在该河边走道的边缘,并不妨碍其他孩子通行的话,此时你孩子通常不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受伤孩子的受伤结果,应认定为另一孩子的追赶行为所造成,由另一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受伤孩子的家长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你孩子存在过错,那么要求你们承担责任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当然你也可以主动通过调取一下学校门口的公共视频、搜集目睹事故发生证人的证言、河边走道的照片以及三个孩子自身对事故发生的表述等方式,搜集对你孩子有利的证据。
案例二
未成年人A和B均为在校初中生。放学后,A骑电动自行车搭载B,路过拐弯路段时意外导致B从后座摔下,经医院检查为头颅骨折、出血,找A监护人协调赔偿医药费却遭到拒绝……请问校方是否有责任?A方应承担多少责任?
根据描述,A在放学时用电动车搭载B,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的确定应当根据搭乘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如果A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是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只要A对B从后座摔下不存在故意,同时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比如飙车、骑车时与他人嬉戏等,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B可以找乡镇、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调解处理,要求A的父母进行赔偿。如果无法协商一致,B方可以保存调解的相关材料,以及因A过错对B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在校初中生只有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才可能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B是在放学路上因他人的行为受到伤害,通常学校没有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