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到底应该保护受害者,还是保护施暴者
最近河北清河发生的一起校园欺凌案在网络上动静不小,该校一位初一女生在不到10天内遭到7名同学多次殴打,鉴定已经构成轻伤二级,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是正如大家早就知道了的结果一样,因为涉案学生都不满14周岁,仅作批评教育,3人停课10天便返校。这样的伤害事件对受害人的伤害是很大的,但即便是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这些十四岁以下的孩子,也是没有办法的。那个亲手杀死自己母亲的少年,开始还不是领回家去严格管教吗。

在这起事件中,受伤害者也是一位未成年人,当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这七个施暴者的同时,对受害人的保护只是进行人身心理疏导。至于这种心理辅导的水平和效果大家都是心里有数的,就不必多说了,反正事发一个月这位受到伤害的女孩仍然心有余悸,害怕这些孩子在对自己造成伤害,家长正在考虑给孩子转学。施暴者毫发无伤的回到学校读书,被害人却不得不考虑转学,怎样说起来都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如果我们的法律让这样颠倒是非的结果出现,恐怕就不得不考虑这还是立法的初衷吗这样的问题了。
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该变成只要不够十四岁,怎样无法无天都不需要负责任。在他们被免于刑罚的同时,必须对他们有其他的合理的惩戒。否则就会造成未成年人认知的混乱,甚至诱使未成年人的做出违背法律的事情。可是现在的措施只有一种,就是回家严加管教。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完全放任不作为的做法,连一个部门了解一下家长是不是严加管教的措施都没有,到哪里去谈管教的效果啊!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保护。但是只有相应的矫正和管教措施都都跟得上,这种不追究才能称得上是保护,否则就失去了宽容的意义,成为一种放纵。这样的保护恐怕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保护,只是一种养虎为患。所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必须将相应矫正和管教措施和宽容措施同时配套健全,才能称得上是一部真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否则就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了。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宽容和矫正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完善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救济和社会扶助制度。正如本次事件中被暴力侵害的女孩、其心理创伤并不是几次心理辅导就可以解决的。其父母因为孩子受伤而承受的精神伤害和时间付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这也是一种良性机制。对受害者的抚慰和对施暴者的处罚共同构成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这样的法律才能称得上是一部良法,期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能实现这样一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