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规范 校外培训行为
发表于2021-07-26 14:06:14
摘要: 原标题:如何深入规范 校外培训行为 对面广量大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长远看,只有进一步均衡资源配置、提高教育

  原标题:如何深入规范 校外培训行为

  对面广量大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长远看,只有进一步均衡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缩小教育差距,同时突出素质教育导向,优化教育评价方式,深化中高考改革,全面打破学校教育“唯分是从”“以分取人”和“分分计较”的困局,才能从根本上纾解社会各界的教育焦虑,有效降低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在“补差培优”方面的所谓“刚需”。

  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按照国家层面的专项工作要求,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发展格局,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在巩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性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深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及其家长的经济、精力负担,以重塑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本着“疏堵结合、依法管理、多方共治、协同育人”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地在落实“双减”文件精神时,可以也应该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健全执法机制等方面入手,稳步推进培训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一是完善审批制度,倡导公益办学。依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的规定,尽快完善线上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原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同时,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以更好增强和凸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是加强收费监管,严控资本运作。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行为,建立学费专户管理制度,督促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探索推进第三方支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方式,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保险产品,建立行业互助保险机制,为机构及受培训者提供风险保障。通过技术手段,推进“一网统管”,建立资金监控与业务监管平台,全面加强对培训机构资产处置、资金使用以及各种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控制和预警管理。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年报和审计审查制度,切实加大对举办者抽逃出资、挪用经费、侵害法人财产和恶意规避税收等行为的查处及惩戒力度。

  三是强化素质导向,引导转型发展。在大力推行中小学校内课后托管和服务的同时,综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房屋租金减免、财政贴息贷款及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现有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发展,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转向素质教育题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科技、劳动和体育等课后培训活动,以补充全日制中小学校的短板和不足。同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培训机构剥离学科类培训业务,探索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乃至学历性职业教育,并可与公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实施委托管理。

  四是健全执法机制,深化综合治理。一方面,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放管服”原则,细化和明确培训市场治理边界,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筹作用,有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作用,逐步构建起多部门协同、全方位联动的培训市场网格化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为契机,推动各地同步成立培训机构监管职能机构,充实和加强基层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巡查发现、归口受理、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各部门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

  五是推动多方协同,促进行业自律。其一,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研制同业质量标准,推行行业自律公约,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开展信用等级评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其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以及网络平台等资源,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畅通违法违规办学公众检举渠道,推动广大学生及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增强防护能力。其三,推行培训信息强制公开及定期更新制度,辅之以必要的黑白名单管理,通过各种管道和平台适时公布机构资格、培训内容、教师资质、年检结果和社会评价等信息,形成全社会共管共建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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