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教委印发《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教委印发《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面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对编制管理方式、岗位管理办法、公开招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教师退出机制等多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在校生规模、班额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城镇化进程和中高考综合改革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数,实行学区内、教育集团内(跨学段)统筹配置,每年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要全面清理中小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可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执行。
《意见》提到,在改进岗位管理办法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各学区(教育集团)内各级各类学校数、在校生规模、班额、师资结构、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和任务需要等情况,将岗位打包分配到各学区(教育集团),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管理,由各学区(教育集团)统筹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对于教师招聘,《意见》强调应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制定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适应性的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重点考查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要建立完善招聘优秀人才到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
在岗位聘用制度方面,《意见》提到,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学区(教育集团)内竞聘、跨学区(教育集团)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的,原工作学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待岗期待遇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不服从组织调剂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意见》中还提到要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安排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去年9月,北京市政府曾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区管校聘”,深入推进交流轮岗。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标准每3年核定一次区域内中小学合理的教职工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总量内统筹调配,每年动态调整。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和有编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