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 不得录用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个人
今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增加了校园欺凌防控措施、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等内容,并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草案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不得录用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前科者,用人单位若违规录取,或将被停产停业。
学校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草案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
“网络保护”专章指的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通过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政府保护”专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采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制度设计。
县级以上政府担任国家监护实施主体,需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需要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
不得录用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该项制度明确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若违规录取,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草案划出了具体范围。其中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