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委更新幼儿园标准 不得有“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发表于2019-06-13 16:41:30
摘要: 原标题:天津教委更新幼儿园标准 不得有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日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会《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修改

  原标题:天津教委更新幼儿园标准 不得有“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日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会《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修改后的民办园设置标准内容增至30条,并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相较于前一版本的标准,新版特别强调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公司)”。

  以下为《通知》原文。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的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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