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育部: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11月11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并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有关情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在会上介绍,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张文斌介绍,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把党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问题,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
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属性定位。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明确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特别保障。
他表示,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保障机制。办好学前教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完善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学前教育,同时完善了幼儿园规划和举办机制。健全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经费的分担机制。
此外,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保障教育权利,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