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500万元,海南出台水产养殖项目直接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水产养殖项目直接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9月5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中海南省水产养殖项目奖补资金是指,若干措施所列水产养殖项目一次性直接奖补资金。该细则的支持对象为在海南注册的从事水产养殖业的经营主体。
根据《实施细则》,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在海南注册有固定生产场所,尾水经处理并达标排放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是申报单位必须守法守信运营,运营管理状况良好等;
三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且未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申报主体还需满足以下7个条件:1.申报水产良种场资源库(场)、对虾联合育种平台、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品种测试站、繁种基地等项目,且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备选库的水产种业实体项目,暂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企业,且自愿放弃国家项目库“备选”资格的;
2.经海南申报并审定公布的国家新品种,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
3.认定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4.评定为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
5.驯化繁育水族观赏品种,且该品种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6.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7.实施新建或改扩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育苗)项目,且项目车间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或循环水育苗水体不少于2000立方米水体。
《实施细则》规定,以上获评称号、新品种审定、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奖补认定起始时间均为2022年1月1日后。
根据《实施细则》,对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但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新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时,《实施细则》对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观赏鱼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或育苗项目给予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