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发表于2023-03-18 10:24:08
摘要: 原标题:《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

  原标题:《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通知明确,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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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所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 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

  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此外,要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 “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举办家庭托育点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 (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家庭托育点登记后也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 应进行现场勘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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