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落地,首批试点银行及理财公司名单待发
发表于2022-11-07 20:01:29
摘要: 原标题: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落地,首批试点银行及理财公司名单待发 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标题: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落地,首批试点银行及理财公司名单待发

  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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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关键。《意见稿》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以下简称Ⅱ类户)。

  并且,这一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至资金账户。

  根据《意见稿》,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应监管规定,对其发行和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统一制度、标准、流程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销售系统支持等,并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与产品实施退出。

  理财公司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与开展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此外,理财公司可以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延续养老理财“长期性”“普惠性”的原则,明确要求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对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予以费率优惠,并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并要求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投稿:qingjued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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