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
发表于2022-11-02 20:48:06
摘要: 原标题:七部门: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七部门: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明星自我约束,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

  其中提到,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同时强调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除此之外,意见还指出了其他明星广告代言行为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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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炒作隐私;

  不得宣扬奢靡浪费、拜金主义、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

  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

  明星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时,应当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此外,意见明确,广播广告虽不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应当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投稿:qingjued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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