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教委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不得留作业;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贩卖焦虑……北京市教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活动组织、培训内容、师资配置、收费要求、招生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培训机构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
为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市教委制定了该手册。手册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经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道德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营利性机构。
市教委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线下培训应在20时30分前结束,线上培训应在21时前结束。线下培训每节课不超过45分钟;线上培训每节课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线下培训班额不得超过50人。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培训机构应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活动,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组织培训。
该手册还明确,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涉及线下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涉及线上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培训场所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包括教室、休息场所在内的全部重点部位。
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或进行招生宣传。所有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需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应在培训场所或机构网站、备案APP内进行,招生简章在发布前10日内,须向教育部门报备。招生简章应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规律,不得存在贩卖焦虑、饥饿营销、宣扬应试导向以及各类违背商业道德的内容。培训机构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
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诱导学生及家长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费用
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学生及家长使用培训贷、分期贷款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在退费原则上,培训机构与学生和家长按照培训服务合同,协商解决培训费退费问题,协商不成的,学生和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生和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培训机构应将所有教学人员、学生、培训材料、课程、资金等情况,完整录入市级管理服务平台,并及时动态更新。应当在每期培训开班前10日内,向平台完整报备招生简章、课程内容、教师资质、收费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