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川发布《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师资条件方面,《方案》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方案》还强调,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出借、涂改、转让、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违者吊销有关机构的办学资格、营业执照,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师资条件方面,《方案》要求以下几点:
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提高中小学育人水平方面,《方案》要求以下几点:
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撤销职称资格、荣誉称号、人才称号等,5年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各类人才项目、表彰奖励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出借、涂改、转让、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违者吊销有关机构的办学资格、营业执照,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场所条件方面,《方案》要求以下几点: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的管理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审批流程方面,《方案》要求以下几点: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行为方面,《方案》要求以下几点: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应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须与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