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知识
发表于2020-09-07 19:24:05
摘要: 原标题: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知识 9月7日消息,今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原标题: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知识

  9月7日消息,今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在“保育与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设立幼儿园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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