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立法保障未成年人不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发表于2020-05-24 07:34:27
摘要: 原标题:民革中央:建议立法保障未成年人不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5月23日讯,针对近年网上不断爆出如三岁童模拍摄时被母亲踢踹视频儿童维密秀童星培训骗

  原标题:民革中央:建议立法保障未成年人不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5月23日讯,针对近年网上不断爆出如“三岁童模拍摄时被母亲踢踹视频”“儿童维密秀”“童星培训骗局”“童星网络直播和募捐”等热点事件,民革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民革中央建议,构建行业许可规范,通过对法定代理人监护权的引导、监督和惩治,形成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护的综合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现状: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民革中央指出,出现以上乱象存在多方面原因。一是国内法律法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专门立法还处于一片空白的阶段,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提到过未成年人商演的权益保护问题,但存在着对保护年龄段覆盖不足和从事商业活动类型列举不足的问题。

  比如,没有规范10岁以下儿童的摄影、走秀、网络直播以及少年成人秀等活动的规定。如今未成年人商业演出形式多种多样,现有法律法规规范力度远远达不到需要的程度。

  二是缺少未成年人商业演出的行业规范。一方面,对未成年人进入商业演出行业需要具备的评价标准非常模糊。另一方面,对于能够聘用未成年人商业演出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以童模为例,上至模特公司,下至小型的服装店,只要所从事的业务是有关童装的,无需任何申请与审查,都可以通过相关的童模培训机构找到心仪的童模。

  三是对法定代理人缺乏引导、监督和多元化惩治。中国的父母普遍存在替子女完全作主的观念误区,造成了监护权滥用的现象。如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妨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无视并剥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等行为。

  同时,《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但大多数监护人的侵权情况远未到达如此严重的程度,对这些情况缺乏相关规定。

  建议: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提案建议,应明确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护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形成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护的综合机制。

  首先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中增加保护未成年人商业演出权益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快研究出台专门立法,先尝试制定地区性的行政法规等,试点成功后再上升为全国层面的立法。

  其次是构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业规范。根据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从身体情况、义务教育、学习成绩等方面构建入行标准;对商家从聘用合同、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违反规定的监督、惩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最后是促进对法定代理人的引导、监督和评价机制多元化。引导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夺、减损受教育权。同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督和评价机制,衡量监护权是否被滥用以及被滥用的程度。此外,在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之前增加限制行使监护权的规定,建立从轻到重的多元化惩罚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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