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办学规范以及变更和终止。
《办法》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这意味着素质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也在此《办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作为地方性法规,芥末堆将其与国务院8月份印发的《关于规范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相对比,将重点的细节内容抽出如下:
设置标准: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办法》针对机构名称、办学资金、办学场地、师资聘任、培训内容等几个重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芥末堆整理如下:
1.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办学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3.办学场地: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2)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3)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4)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4.校长与教师: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审批机关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法》提出,当校外培训机构满足上述设置标准后,需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然后由审批机关进行办理。办理通过后,培训机构还需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提交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身份资料、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办学场地证明、章程、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等八项材料。
审批机关办理过程上,《办法》提出,针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同时,审批机关需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办学: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需提前备案
《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必须将资产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校外培训机构的资产。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此外,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与终止,《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