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母面对生活压力 让农村留守儿童“再问题化”加深
从功能主义思路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引起强烈情感共鸣。同时,在不断“被问题化”的建构过程中,不要“污名化”留守儿童的呼声也向来不绝于耳。通过检讨研究者和大众传媒这两个社会问题建构中的重要行动者“夸大”、“污名”农村留守儿童的方式和过程,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去污名化”之后农村留守儿童“再问题化”的新思路。基于儿童权利视角可以发现,其实是产生大量留守儿童的社会结构有问题,而不是留守儿童本身有问题。而解决产生留守儿童的社会结构问题,需要实现城乡协同、权利平等,且以“人”的福祉为终极关怀的发展模式,能够惠及所有农村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何以成为“问题”
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提出,到本世纪初以来开始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在学术界、教育界,不少热心人士针对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有关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这些社会调查的结果通过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发表,并通过期刊、报纸、广播、自媒体等多种方式的传播而影响广泛,唤起了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其观点与结论也形塑了社会大众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基本印象。
但在众多资料中,也有不少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报告、报道将留守儿童群体的偏向负面的特征刻板化、印象化,并由此掩盖其他特征,或将负面案例不适当地普遍化,让人误以为这是留守儿童群体的基本特征。由此,一些研究者也已持续发出不要“污名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呼吁。
从情感角度呼吁研究者和大众传媒不要“污名化”留守儿童,以免其背负污名而身心受创,这自然有其必要性、迫切性。但从研究伦理与传播伦理的角度看,社会科学的各种调查研究报告的价值,就是要尽量呈现客观的“真实”,大众传媒也必然要客观真实地报道实际情况与专家的研究结论。
专家学者和大众传媒在主观意愿上也许都不会刻意去“污名化”留守儿童,因为这种作为是严重悖离其专业伦理的。那么,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偏于负面的群体形象特征(如说他们“普遍存在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学业失教、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是怎么形塑出来的呢?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污名化”到底是怎样形成的呢?“去污名化”之后,是没有“问题”了,还是需要追寻新的“问题化”方式?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索。
专家学者的问题诊断,以及大众传媒对问题的广泛传播,是社会问题建构中的重要环节。而规模历来是论证该“问题”严重性的重要支撑理由之一。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一些研究者在向公众呈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时,往往把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体质、营养状况、心理健康、人格发展、教育、社会化发展状况等方面的“问题”规模,作为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手段。
远的不说,以近年来的情况来看,《光明日报》节略发表的一公益组织的调查研究报告成果指出,“全国约有近1794万农村留守儿童一年只能见父母1——2次;有921万孩子一年都没有见过父母。”“每年与父母联系次数少于3——4次的儿童,在总数上达到惊人的1518万名。”这样的研究结论以其庞大规模来强调“问题”的严重性,吸引不少大众媒体纷纷予以转载报道。
另外,2016年2月,国发〔2016〕13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后,《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发表题为《惟“共同生活”能解救留守儿童》的评论文章,不少网络新闻机构以《中国“留守儿童”达6100万被称父母双全的孤儿》为题转载。《中国青年报》记者的《61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能否被妥善照顾》报道,也被广泛传播。类似这样以“规模”来凸显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报告、评论,也成功获得社会广泛关注。
“污名化”的观点根源在于科学性问题
上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研究结论或定性判断,对社会大众形成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认知提供了新近的素材。但是,这些对于问题规模的判断、定性观点准确吗?如果是夸大其词,显然存在“污名化”的嫌疑。如果是事实,即使令人看了心存忧思,仍不得不接受事实,并设法改善这种局面。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其具体规模究竟有多大?人口学家段成荣教授等人分别依据2000年“五普”0.95‰抽样数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资料和2010年“六普”长表抽样数据完成的四份权威报告表明,就所论及的四个时间点情况来看,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毋庸置疑。
其中,依“六普”长表126万人口样本量统计推算,全国0——17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共6102.55万。前述“921万留守孩子一年都没有见过父母”、“1518万名留守儿童每年与父母联系次数少于3——4次”的推算依据,就是来自于段成荣教授等人的这一研究报告。段成荣教授等鉴别孩子是否农村留守儿童,其认定过程严谨,基础数据来源又是来自于国家权威人口数据库或国家主管部门权威调查数据,因此,其推算的数据是比较可靠的,也在国内外被广泛引用。
不过,前述“921万留守孩子一年都没有见过父母”、“1518万名留守儿童每年与父母联系次数少于3——4次”等结论,其样本调查数据则来自于“上学路上”公益组织2014年对我国六个省市农村地区的小学部分年级留守儿童所进行的问卷调查,而这样的调查,其时空背景、农村留守儿童的认定等都不同于段成荣教授2010年“六普”长表抽样数据。
因此,根据六省市农村地区小学部分年龄段留守儿童样本调查结果,按照留守儿童总数6100万测算,得出“有921万孩子一年都没有见过父母”之类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其推断过程违背统计推断的前提与要求,存在诸多科学性方面的缺陷。
另外,《中国“留守儿童”达6100万被称父母双全的孤儿》的定性说法,其中6100万留守儿童的数据,同样源自于段成荣教授等人完成的研究报告。不过,该报告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0——17周岁儿童。
而国发〔2016〕13号文件中所指的“留守儿童”,仅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包括较大龄的16和17周岁留守儿童。由于国发〔2016〕13号文件中“留守儿童”的内涵较学者通常所界定的要窄得多,因此,符合国发〔2016〕13号文件中所描述的留守儿童数量远低于6100万。
此外,留守儿童中的绝大部分都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父母中的在乡一方的照顾之下。真正缺乏任何成年人照管的留守儿童是少之又少的,不能把大部分留守儿童视为“孤儿”这种完全没有父母照顾的困境儿童。
据段成荣教授等人的推算数据,有3.37%(约205.7万人)的农村留守儿童是单独居住的。但这里的“单独居住”是课题组根据人口普查长表登记数据中的相关内容推算出来的,依据现有长表登记的人口信息,课题组无法明确分辨出来这些儿童是和谁居住、由谁照管。所以统一归类为“单独居住”。由此出现在研究结果中,0——5岁的农村留守儿童里有1.9%的为“单独居住”,约合44.5万人,这些孩子在实际生活中不太可能也是“单独居住”的。只不过由于人口登记资料信息有限,目前难以准确判断而已。
另外,国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外出务工人员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有三种方案: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其中,“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是以往大量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中所揭示的两种主要监护形式,也获得中央文件认可,不容抹煞。由此来看,径直称呼留守儿童为“父母双全的孤儿”,这一定性是种标签化甚至“污名化”的说法。
反“污名化”更需要儿童权利视角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规模和定性的科学性方面的检讨,常常被一些学者以为是钻牛角尖。对一个社会公认且已被权威资料证实是规模庞大的群体来说,数据多一些、少一些,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虽不一定符合实情,但把留守儿童定性成“父母双全的孤儿”不是会更吸引社会的关注吗?这样的思考方式,可能忽略了笔者对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定性问题的锱铢必较,其实更关心的是“污名化”问题而不是“问题”规模和定性本身。
由上可见,一些研究者把段成荣教授等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规模的权威数据用于不太恰当的统计推断,形成研究结论(如900多万孩子“一年都没见过父母”,等等),再通过“父母双全的孤儿”之类的歪曲定性,使得一些研究报告与大众媒体都成为“污名化”的帮凶。这也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去污名化”更加任重道远。
在过往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建构过程中,规模与定性问题屡被提起甚至被强调,不是偶然的。关爱这些数量庞大的“弱势”/困境人群,不仅有道义优势,也有其实际的社会意义。但为何追求“从实求知”的研究者与以报道客观真实为己任的大众传媒,反而会成为“污名化”者?研究者与大众舆论可能注意不够的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的描述、高度关注与凝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变成对留守儿童贴“标签”,甚至于“污名化”,对留守儿童造成压力与伤害。
实际上,在多年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各种调查研究中,由于“问题范式”的采用,使得不少研究成果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分析产生偏颇,如有意无意地夸大“问题”,或片面地呈现“问题”,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形象呈现在公众眼前时,出现一定的扭曲。这也致使一些留守的孩子和其家长根本不愿使用“留守儿童”这个词来形容这一群体。可见,农村留守儿童更多是社会类别化的建构,而不是这一特殊“类属”的身份认同。
实际的留守儿童拒绝“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名称,既可能是表达对附加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身上的社会“污名”的反对,也有可能包含对社会类别化建构的抗议。
如果是前者,研究者和大众传媒这两个社会问题建构中的重要行动者只要遵循学术研究和新闻传播的专业伦理,经常自我警醒,在提出论断时多推敲,不故意夸大问题,甚至“污名”农村留守儿童,就不会对调查研究或报道、评论的对象群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不过,如果是后者,仍有必要去思考,反对对留守儿童的社会类别化建构,究竟有何替代品?
2016年民政部、教育部等多部门遵循年初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全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精准摸排,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只有902万人,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呈断崖式暴跌。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是改变农村留守儿童的内涵与外延,只关注少数监护存在特别问题的部分儿童“再社会问题化”,或是大幅降低留守儿童数量直接“去社会问题化”,还是另辟蹊径,再从其他角度“再社会问题化”?这样的问题思考,仍有继续深入之必要。
儿童权利视角的思考是要实现“再问题化”
从科学证据角度来说,“讳疾忌医”显然并不科学。但如果仅仅因为道义情感就自觉不自觉的以有色眼镜去看待留守儿童问题,则也难达到客观、科学。对留守儿童“去污名化”,并不是要把社会所关注与认可的问题通过数据的辩驳而达到“去社会问题化”的目的。
而以上谈论规模与定性问题的科学性,还只是停留在功能主义的角度考察体现在留守儿童身上的各种“问题”的表现大小。依据功能主义的逻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主要来自于问题性质及其规模大小。但主要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如儿童的状况对于社会整体的负面后果)来推进留守儿童的“问题化”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有的研究者发现,现在一些论述中提到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业、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是其他儿童群体也具有的,不独农村留守儿童是这样,甚至在某些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总体上表现可能会比“对照组”更好一些。
也有的研究者发现,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子女学习成绩的影响同时存在“收入效应”和“教养缺失效应”的双重作用,打工带来的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父母养育角色缺失所导致的社会化过程不完整的不利影响。
类似的研究成果还显示,在“收入效应”和“教养缺失效应”的综合作用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群体比较上可能更占优一些,或者是差不多。
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这样一些新近的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在学业、心理健康、社会化等方面未必比非留守儿童更差。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者和大众传媒遵守研究伦理与传播伦理,不对“问题”夸大其词,不乱贴标签,实事求是地呈现相关研究成果,就可以成功实现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去污名化”。
但这是否意味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就不复存在了呢?也许还得基于价值观念的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当然,基于价值规范的研究,其实也有立场问题。所有社会问题背后,都会冲击到一定的价值观念。但冲击到谁的价值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厘清。
根据英国学者Mayall提出的“权利模式的儿童社会学观点”,她认为,要单独思考儿童议题,把儿童纳入社会脉络中,了解儿童的社会处境,将儿童作为一个社群纳入社会安排中,儿童也有被倾听的权利。
Mayall还提出,儿童及童年的研究是政治议题,不是中性的科学议题。有关儿童需求、儿童发展及成人提供适当资源的相关理论,都是从成人的观点衍生而来,这些是分析及解构成人的儿童研究,以符合特定社会中成人的社会及经济目的。
卢德平等指出,留守儿童的真实性与社会公共意识建构之间形成的偏差,必然会构成社会支持行动体系的内在矛盾,对政策制定者和行动策划者构成严峻挑战。
远离留守儿童真实性的社会公共意识建构偏差,当然可以通过反“污名化”的方法来适当纠正。但反污名化不是要“去社会问题化”,而是需要基于新的儿童权利的视角实现“再问题化”。
基于“权利模式的儿童社会学观点”,从儿童的权利(包括他们的人格、意志、基本的家庭生活需要)出发等作出的思考,与基于成人社会的需要所作出的思考是不一样的。
以往,基于成人社会的需要,农村发展要大力开拓“劳务经济”,城市社会则实行“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制度安排。在这样的社会秩序设定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要求“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其背后的逻辑还是尽量让农村留守儿童“留得下、留得好”,不出问题就行。
据新闻联播报道,到2017年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已经全部纳入有效监护范围。但依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的要求,由父母中的一方返乡照顾16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或请有监管能力的其他人代为照管的方法,仍不是长久之计。
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大中城市,在“经济吸纳、社会拒斥”的社会安排没有多少松动的情况下,留守儿童父母一方外出的行为仍会十分稳固,而父母中的另一方可能返乡,儿童照顾责任更多仍由家庭内部承担。“人的城镇化”的实现与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问题的解决依然遥远。
因此,是否“污名化”这一议题之外,从价值观念的角度来说,即使留守儿童的监护在乡镇、村落的集体扶持及父母之一、祖辈亲友的协助下有了着落,留守儿童亲子团聚等多方面的权利仍需要得到满足。
2004年左右,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有个节目叫“到学校去”,摄制组到偏远学校去拍摄节目,请学生站在楼上大声喊出自己心底的愿望。不少留守学生大喊“爸爸妈妈,请快回来!”这样的呼声是对父母的要求,同时是对社会的要求。但把外出的父母还给农村儿童,社会(尤其是城市社会)做好准备了吗?比如,如果要农村留守儿童在社会中树立其独立的价值,不再附属于社会经济发展、农民工流动之类的框架的话,就必须在现有政策框架中对农村儿童全方位的成长需求予以全面回应。
总的来看,如果农村发展不摒弃“劳务经济”的思路、城市社会不摒弃“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制度安排,那么,即使关爱保护体系建设能够让农村留守儿童“留得下、留得好”,依然未必能够体现“人的城镇化”的总体要求,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农民富裕、乡村振兴的前提之一是,在现有过多的农村人口的基础上大幅减少农村人口。试图通过安排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就业创业或为加强留守儿童监管而返乡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大方向上是与市场规律下自发自主的城市化潮流背道而驰的。农村留守儿童中相当一部分未必是新农村建设的后备军(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的前途似乎应该在城镇而非农村)。
依据儿童权利视角,有问题的其实是生产大量留守儿童的社会结构,而不是留守儿童本身有问题。解决产生留守儿童的社会结构问题,需要实现城乡协同、权利平等,且以“人”的福祉为终极关怀的发展模式,能够惠及所有农村儿童。
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上,必须更加公平地面向新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提高“人的城镇化”的质量,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不合理差距。从长远看,农民工的市民化要升级为涵盖农民工家庭成员的“举家城镇化”,以创造条件让更多原本只能在农村留守的儿童,可以随父母迁移到他们具有稳定工作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