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论文不得招生”具有导向意义
发表于2019-01-13 16:57:17
摘要: 原标题:存在问题论文不得招生具有导向意义 贵州省教育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对论文抽检被认

  原标题:“存在问题论文不得招生”具有导向意义

  贵州省教育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对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至少1年不得招生,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1月11日《新华网》)

  贵州省教育厅此番印发的实施意见,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是非常严肃的。意见明确提出,“对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至少1年不得招生,不得参与当届‘贵州省优秀博士硕士生导师’评选。”这样抓铁有痕的做法,必然会触及研究生导师的切身利益,提高对学术不诚信者的违法成本,真正让心存侥幸者心存戒惧、行有所止。可以说,学术不端饱受诟病的当下,这不失为净化学术风气的办法之一,具有十分积极的导向意义。

  其实,不论是剽窃、抄袭,还是伪造数据、文献,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早就成为了一种现象。不久前,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莹被指涉嫌抄袭多篇学术论文一事,更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学术诚信的担忧。随后,尽管梁莹已经主动提出辞职,但南京大学还是对她作出了“顶格处罚”,具体包括警告、调岗、撤销教师资格等七项处罚,“学术超人”的人设就此崩塌了。梁莹事件表明,要想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就必须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鉴于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生态的巨大危害,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不过,从实际效果来看却不尽如人意,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何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学术不断行为,到头来却效果不明显呢?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处罚机制不完善、惩处力度偏软,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往往是“高举轻放”,导致学术造假成本过低,无法形成有力震慑。试想一下,如果某个导师确实有“问题论文”,抑或是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他在工作中却依然可以继续聘用,依然可以晋升职级职务,依然可以招收学生,谁还会“青灯黄卷、皓首穷经”的刻苦钻研?谁还愿意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题申报和论文写作中去?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放任学术不端行为蔓延滋长,学术生态必然会变得乌烟瘴气,最终受损伤的还是学术公信力。由此可见,要想促进良好学术氛围的形成,要想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就必须像贵州省教育厅这样,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让那些不守规矩的当事人“吃不了兜着走”,不仅要让他们“名誉扫地”,还要将他们“扫地出门”,不得不自己面对“丢饭碗”的风险。这种“直抵要害”的做法,实质上也给所有的青年教师和学者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那就是任何急功近利的学术不端行为都是不能被容忍的,只有坚守高尚的道德操守,秉承严谨的科学精神,踏踏实实走好学术研究的每一步,才能攀登专业领域的高峰,才能更好地把学术研究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为新时代的伟大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接下来,随着科研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化,随着相关学术机构跟踪监测机制的完善,各大高校均可照此办理,将执纪铁拳定位到每一个课题、每一个导师、每一篇论文。果如此,则不仅有望铲除学术造假的土壤,还能避免学术造假事件再次发生。(丁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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