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师惩戒权 也是教育改革的体现
近日,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其中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来源:人民网)
无独有偶,9月末,《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出台,专章讨论学生教育惩戒,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广东、河北两省在赋予教师惩戒权上进行了初步探索,这对当前的教育改革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教育理念也在不断变革,传统的棍棒教育逐步被现代素质教育所取代。然而,在教育理念更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好的现象,老师因为管教学生发生冲突,而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遭到学生家长控告报复、遭学生殴打捅杀的例子屡见不鲜。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让人感到愤慨,不禁发问:我们的教育体系究竟出了什么问题?现实生活中,敢于管教学生的老师已经越来越少了,很多老师表示,自己宁愿放下教师的尊严去忍受学生的错误,也不愿冒着被勒令道歉或撤职开除的风险去惩戒学生。失去惩戒权的老师让人心疼,失去惩戒权的教育令人担忧。
俗话说“严师出高徒”,老师只有敢于严格管理学生,才能矫正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让学生从小就有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成为一个正直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于国于民有利的人。
明确教师惩戒权,旨在提升教师教育的规范性,在保护学生的同时也给予教师充分的自由空间。一方面,教师通过惩戒可以及早纠正学生的错误,对其健康成长势必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惩戒权合法化维护了教师的尊严,保障了教师的切身利益,让教师敢于直面犯错的学生。
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是历史的倒退,而是新时代教育改革的体现。如今,广东、河北两省在明确教师惩戒权上做出了有益探索和先行示范,我们期待着未来能够有更多省份出台措施保障教师惩戒权。让老师严格管教学生,才是对学生最大的负责和保护。王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