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显示,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教育惩戒相关事宜,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教育专家表示,“罚站罚跑”这类惩戒好比一把高悬的剑,对学生有威慑的作用,却不一定要用这把剑去刺谁。(9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教育惩戒权,顾名思义指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管理措施和手段,在教育功能发挥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教育讲求“黄荆棍下出好人”,提倡用严厉的管理控措施规范被教育者的行为;教育文明化和人格独立化之后,体罚措施已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和限制。尽管体罚式管理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时发生,不过基本上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与此同时,又出现了老师对学生不敢管、无法管、管不了的新问题,已然影响到教育行为的正常实施与目标实现,亟待得到解决。
在赏识教育、快乐教育和素质教育主题下,师生之间的权利发生了偏移,一方面老师的管理手段被束缚和限制之后,无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除了说服而无以实施惩戒,单腿走路造成了“跛脚效应”,最终效果则差强人意;另一方面,学生权利的不断加权与升级,极易导致其内心的自我膨胀,加上未成年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力较弱,若对于顽劣的学生和其性质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若老师不敢批评和大胆实施管理,不对其采取赏惩结合的手段,就会形成事实上的放纵,不但不助于其本人健康成长,也会因为其变本加厉的滑落而影响整个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惩戒权赋予教育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中小学生班主任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义务采取合适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加以批评和抵制”。不过现实困境在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标准,极容易把教育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也因为教师“执鞭”没有具体的法定指南,导致教师惩戒权的“滥用”与“不用”问题突出,形成了放纵不管与体罚并存的状况,也加速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立,比如老师实施的手段太过就容易被放大,形成公共事件并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而放纵不管又会导致教育作用难以发挥,也会引发家长和社会的不满。
有破才有立,通过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种类与实施程序,促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回归与合理使用,已成为当务之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洪宇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划清实施教育惩戒权和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已经成为教学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近日, 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其现实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立法层面的大胆尝试与破题,才能将共识转化为行动,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和样本。
2019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中,明确给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赋予了教育惩罚权,对教育惩戒立法的社会关切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不过,无细则无实效,教育惩戒权早有法定依据,关键在于要破解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细则的困境。此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明确了标准和程序,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为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维护校园安全保驾护航,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