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教育水平的不断发展,却出现了一种教育尴尬:教师的使命感和归属感日渐衰减,有不少教师在“混日子”,开启了“佛系”教学;也有不少教师想逃离“苦海”,干脆来个一走了之倒也清净;甚至还有的人谈“师”色变,不愿踏入教育领域。这一教育的尴尬,不仅是当下教育水平提高的“绊脚石”,更是我国教育长远、全面发展的“拦路虎”,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之所以出现“教师慌”的教育尴尬是因为教师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进、切实负起教师的职责,难免要批评教育,甚至是惩戒学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动不动就给教师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教师实在是想进却难进;如果退、任由学生放荡不管,又觉得对不起教师的称谓和自己的良心,又是想退却不忍退、不能退。
说起体罚学生,确实不是师德所允许的,但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却该是名正言顺、理直气壮的;否则,拿什么约束那些所谓的“熊孩子”?难道真要放弃?然而当前却出现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模糊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细化规则,无法将教育惩戒与体罚明确区分开来,所以,应该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概念、边界、内容、形式,既要让教师敢于行使惩戒权,又要确保教育惩戒权不能被过度使用。
近日,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下一步要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既能缓解“师生矛盾”,又能促进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谓一举两得。
由此看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化解教育尴尬的一剂良药,也是促进教育发展的一种内生动力,但后续的支持和保障还需我们不断完善和跟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实效。(笔中客)